解讀財稅[2009]61號:關注營業稅失效廢止文件及條款的規定(下)
???? 3、建筑業營業額、納稅期限、納稅人、扣繳地點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幾個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45號)
新規:(1)建筑業計稅營業額根據新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執行:除本細則第七條規定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
?。?)金融機構納稅期限根據新條例第十五條規定:
營業稅的納稅期限分別為5日、10日、15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納稅人的具體納稅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分別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納稅的,可以按次納稅。
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以5日、10日或者15日為一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5日內預繳稅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并結清上月應納稅款。
扣繳義務人解繳稅款的期限,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執行。
新細則第二十七條執行:銀行、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信用社、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納稅期限為1個季度。
?。?)營業稅納稅人確定根據新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執行
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第十一條單位以承包、承租、掛靠方式經營的,承包人、承租人、掛靠人(以下統稱承包人)發生應稅行為,承包人以發包人、出租人、被掛靠人(以下統稱發包人)名義對外經營并由發包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的,以發包人為納稅人;否則以承包人為納稅人。
?。?)營業稅扣繳地點根據新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執行:
營業稅納稅地點:
扣繳義務人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其扣繳的稅款。
說明:以上四個方面的問題應根據新規來處理。
4、關于混合銷售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營業稅若干政策規定的通知[(94)財稅字第26號]第四條第二項、第十一條。
新規:新細則第六條規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
第一款所稱貨物,是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第一款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說明:(1)混合銷售行為征稅原則依據新細則第六條執行,意味著從事貨物運輸的單位與個人,發生銷售貨物并負責運輸所售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自2009年1月1日起應征收營業稅。
(2)外幣折算問題同上。
5、關于外匯折算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6]50號)
新規:新細則第二十一條規定: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營業額的,其營業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營業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當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說明:依新規處理,新規取消了金融保險業的特殊規定(依當天或當季季末/月未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一律規定為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
6、關于內設機構為本企業提供勞務是否納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
新規:新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說明:原細則及160號文件強調內部無論是否獨立核算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利益的單位均為營業稅納稅人,但不包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即排除了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提供勞務時應納營業稅,并且強調分別記賬,分別核算。同時160號文件第二條對獨立核算進行了限定,即:“(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二)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倍录殑t將原細則第十一條已改為第十條:“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新舊規定對除外規定的定義是不一樣的,新規定強調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因此,基于原細則第十一條規定的解釋性文件160號已不再有效。另外,對160號文件第二條(一)的規定在實踐中是有問題的,辦理了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是不可能為非獨立核算的,這個問題現在得到了很好的解答。
7、關于外匯轉貸差額納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業征收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5]79號)第二條
新規:新條例取消了外匯轉貸差額征收營業稅的規定。
說明:原條例的規定在實際執行中僅適用于外匯轉貸業務,造成外匯轉貸與人民幣轉貸之間的政策不平衡,因此,刪除了這一規定。
8、關于金融保險業的納稅人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第一條第二、三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第三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信貸資產證券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5號)第二條第(三)項。
新規:新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新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條例第五條第(四)項所稱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貨物期貨不繳納營業稅。
說明:根據新規,所有納稅人包括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和個人,買賣金融商品都應繳納營業稅。
9、關于境內外收入納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大公報廣告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93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廣告收入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2號)
新規:條例第一條所稱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境內)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
(一)提供或者接受條例規定勞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
說明:營業稅境內外勞務劃分依據新細則第四條規定執行。由于接受條例規定的勞務的單位或個人在中國境內,應征收營業稅。
10、扣除憑證管理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一條第(四)項、第二條第(六)項、第四條、第五條。
新規: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新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并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營業稅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的當天。
新細則: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或者銷售不動產,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或者租賃業勞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不動產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當天。
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五條所稱自建行為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關于扣除憑證
新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新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ㄒ唬┲Ц督o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征收范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ǘ┲Ц兜男姓聵I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ㄋ模﹪叶悇湛偩忠幎ǖ钠渌戏ㄓ行{證。
說明:(1)出口保險業務同上二中的1。
?。?)承包、承租、掛靠營業稅納稅人確定問題同上二中的2。
(3)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依新規執行。
?。?)營業稅扣除項目管理,新規更為具體規范。
三、要等待新規定出臺而將舊規定作廢的文件或條款
1、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應收未收利息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82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國務院關于調整金融保險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財稅字[1997]45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八條、第九條。
說明:從廢止的金融保險業的條款來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金融保險業營業稅的征稅問題不久將會下發新的專門文件進行規范。
2、關于非營業性醫療機構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醫療衛生機構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0]42號)有關營業稅規定。
新規:新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三)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說明:關于醫療服務的免稅根據新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執行,配合新的醫療體制改革,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對于醫療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將會下發新的文件。
3、關于轉讓墓地使用權是否征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營性公墓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1]117號)
新規:根據新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
?。ㄒ唬┩袃核?、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除前款規定外,營業稅的免稅、減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說明:經營性公墓服務應區分是否屬于殯葬服務才可以免征營業稅,對轉讓墓地使用權是否應征收“轉讓無形資產”營業稅應有文件給予明確。
四、因調整對象滅失而廢止的文件或條款
關于湖南省農村信用社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
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湖南省農村信用社沖減應收未收利息營業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54號)
說明:該文件規定:“對湖南省農村信用社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繳納營業稅的應收未收利息,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尚未從營業額中沖減完畢的部分,準許其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從營業額(僅指貸款利息收入)中減除。”該事項已不存在,文件沒有再繼續執行的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