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大公報廣告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04]19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鑒于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對香港大公報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