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廣告收入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7]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的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香港商報和經濟導報社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后,凡屬廣告的設計、制作、印刷和發布均在香港完成的,對其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的辦事處承攬廣告業務取得的廣告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