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6]第050號
注釋:全文廢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決定,現對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金融保險業以外匯結算營業額的,金融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季季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保險業按其收到的外匯的當天或當月月末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基準匯價折合營業額,并計算營業稅。納稅人選擇何種折合率確定后,一年之內不得變動。
二、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關于金融保險業以外匯折合人民幣計算營業額問題的有關規定同時廢止。
1996年1月1日以前金融保險業外匯折合計算營業額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的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