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 郵電部關于印發《郵寄納稅申報辦法》的通知
國稅發[1997]第147號
注釋:條款修改。第一段中的“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 第四條中“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 第五條中“郵電部門”修改為“郵政部門”; 第六條中“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 第七條中“郵電部”修改為“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修改為“稅務局”,“郵電管理局”修改為“郵政管理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4號)修改后重新發布。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的內容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郵電管理局(郵電局):
在深化稅收征管改革過程中,一些地區在納稅人中推行以郵寄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做法,方便了納稅人,緩解了辦稅服務場所的壓力、提高了稅務機關的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效果、為便于各地規范和推廣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與郵電部聯合制定的《郵寄納稅申報辦法》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推行郵寄申報要因地制宜。郵寄申報是利用現有郵政設施和網點快捷、方便完成納稅申報的有效途徑,已為發達國家所普遍采用,我國也要逐步推行。各地要積極總結經驗,加快推行。
二、要抓好培訓。對于采用郵寄申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和郵政部門要認真組織培訓,使其明確郵寄申報的有關規定和操作程序,確保郵寄申報的質量。
三、要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在推行郵寄申報的同時,稅務文書發送量大的單應還可以采用郵政商業信函服務方式,將所需發送的稅務文書錄入軟盤,充分利用現有的郵政商函打印、封裝設備和投遞服務網絡發送給納稅人以節省人力,避免重復建設。對時限要求強的,可以使用同城特快專遞業務寄送。
四、要加強合作。稅務機關和郵電部門對于推行郵寄申報和發送稅務文書的各項工作要共同協商,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以便順利實施。以上請結合實際,一并貫徹執行。
附件1、郵寄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式樣及規格說明(略)
2、沈陽市國稅局皇姑分局開展郵寄申報工作的實際做法(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郵寄納稅申報辦法
(1997年9月26日國稅發[1997]147號文件印發,根據2016年5月29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務部門規章目錄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為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深化稅收征管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7]1號),不斷深化稅收征管改革,完善納稅申報制度,方便納稅人申報納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關規定,以及國家郵政局頒布的《國內特快專遞郵件處理規則》,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凡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均可采用本辦法。
二、郵寄內容
郵寄申報的郵件內容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三、辦理程序
(一)納稅人在法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稅務機關規定的要求填寫各類申報表和納稅資料后,使用統一規定的納稅申報特快專遞專用信封,可以根據約定時間由郵政人員上門收寄,也可到指定的郵政部門辦理交寄手續。
無論是郵政人員上門收寄,還是由納稅人到郵政部門辦理交寄,郵政部門均應向納稅人開具收據。該收據作為郵寄申報的憑據,備以查核。
(二)郵政部門辦理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參照同城特快郵件方式交寄、封發處理,按照與稅務機關約定的時限投遞,保證傳遞服務質量。具體投遞頻次、時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稅務部門協商確定。業務量、業務收入統計按照同城特快業務現行規定辦理。
(三)各基層稅務機關要指定人員統一接收、處理郵政部門送達的納稅申報郵件。
四、郵資
納稅申報特快專遞郵件實行按件收費,每件中準價為8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可根據各地實際情況,以中準價為基礎上下浮動30%。價格確定后,須報經省物價主管部門備案。
郵件資費的收取方式及相關手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和郵政部門協商確定。
五、申報日期確認
郵寄納稅申報的具體日期以郵政部門收寄日戳日期為準。
六、專用信封
郵寄納稅申報專用信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局與同級稅務機關共同指定印刷廠承印,并負責監制;由各地(市)、州、盟稅務局按照國家郵政局、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式樣(附后)印制;由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領購。
七、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國家郵政局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郵政管理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