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46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和部分條款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4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部隊取得應稅收入稅收征管問題的緊急請示》(閩地稅征[2000]17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關于武警、部隊對外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軍工系統所屬單位征收流轉稅、資源稅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11號)第三條第一款,"軍隊系統各單位(不包括軍辦企業)附設的服務性單位,為軍隊內部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對外經營取得的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的規定,對武警、部隊對外經營取得的房產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應稅收入,均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對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已作出了明確的規定,應按上述文件執行。此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已于2000年5月26日以[2000]后財安第222號文轉發了這一文件。
三、關于武警、部隊對外出租房產征收房產稅問題。按照房產稅的有關規定:免稅單位非自用房產應該按規定繳納房產稅,因此,武警、軍隊將房產出租,應按出租房租金的12%繳納房產稅。(后營房[2004]1258號對第三條做出了補充規定)四、關于武警、部隊對外出租取得收入使用票據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61號),"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的規定,武警、軍隊對外出租房屋、提供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的《軍隊票據管理規定》([1999]后財字第81號)第二條和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本規定所稱票據,是指軍隊單位在業務往來結算,價撥裝備、被裝、物資、器材,提供服務等非經營性經濟活動中,開具的收款憑證,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軍隊在地方工商、稅務部門注冊登記的保障性和福利性企業,按照國家或地方政府有關票據管理規定執行。"
希望你們向軍隊、武警從事對外經營的所有單位在做好稅法宣傳工作和正確處理征納關系的同時,加強稅收征管工作,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要依法處理。
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