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0]6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總局、地方稅務局:
為了加強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的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1997]7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9]65號)等有關稅收規定,考慮到軍隊事業單位的特殊情況,現對軍隊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和征收管理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軍隊事業編制招待所、出版社、報社、期刊社,科研、設計、檢(監)測、修理、工程建設技術機構,通信支援國家經濟建設辦公室所屬尋呼臺對軍隊系統內部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不作為應稅收入;對軍隊系統以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依照稅收法規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外提供服務的單位,應將對軍隊內部服務、對外有償服務的收入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對內、對外服務收入的,核定應稅收入的比例最低不得低于對內、對外服務收入的25%;最高不得高于對內、對外服務收入的50%,具體由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在充分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確定。
軍隊上述事業單位應持《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許可證》和《中國人民解放軍事業單位有償服務收費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2000年7月1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對外有償服務應使用稅務機關統一印制的發票。
二、軍隊醫療機構、院校、專業文體單位(不包括體育俱樂部)和文化服務機構、通信支援國家經濟建設辦公室在其主業業務范圍內所取得的業務收入,軍隊隊列單位出租房屋所取得的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在其主業業務范圍以外對社會提供有償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作為應納稅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并按本文第一條規定辦理有關稅務登記、發票領用手續。
三、本通知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年度不做追溯調整。
四、武警部隊所屬事業單位對外有償服務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比照本通知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