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通信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8]26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機構改革的新情況,為加強稅收管理,現對郵電通信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統一規定如下:
一、原郵電部直屬郵政、通信企業1998年度由國家郵政局、中國電信公司(總局)分別集中繳納企業所得稅1年,從1999年度起,電信企業就地繳納所得稅,具體繳稅辦法另行規定。各省郵電管理局、地(市)、縣級郵電管理局所屬的工業、供銷等企業,從1998年度起,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原郵電部所屬其他企業,仍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電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85號)規定執行,就地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原郵電部所屬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5號)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