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電部所屬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6]8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我局《關于郵電部所屬企業繳納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069號)下發至今,其中有的條款執行期限已滿,有的條款須根據實際情況加以調整,現統一明確如下:
一、郵電部直屬郵電通信企業(含所屬工業、供銷等企業)的所得稅,仍由郵電部按適用稅率集中在北京繳庫。
二、郵電部直屬的中國郵電工業總公司、中國郵電器材總公司、中國通信建設總公司及其所屬企業,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按適用稅率就地繳庫。上述三個總公司向所屬企業分攤的管理費列支問題,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中央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見》(國稅發[1995]188號)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郵電部直屬企業興辦的其他國有獨資企業,應以獨立經濟核算的企業為納稅人,稅款按適用稅率就地繳入中央金庫。
四、郵電部直屬企業投資興辦的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該部所屬事業單位的所得稅,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事業單位征收所得稅的統一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