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11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地質勘查隊伍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37號)的精神,支持地質勘查管理體制的改革,現將有關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地質勘查單位由事業單位轉為企業后的三年內(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可以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地質礦產部所屬地質勘查單位征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1996]656號)的規定,繼續享受原屬事業單位時的各項稅收政策。各地稅務機關要積極配合和支持地質勘查管理體制的改革,及時解決改革中涉及的稅收問題,保證地質勘查管理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