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不繳或(體例)少繳稅款是否按偷稅進行行政處罰的通知
?國稅發【1998】第205號
??? (此文件已廢止或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是否追繳稅款的通知》(國稅函[1998]172號)下發后,一些地方稅務部門就納稅義務人實施的偷稅行為,提出是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的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納稅義務人采取簽定虛假收入合同隱瞞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等手段,造成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后果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不適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是否追繳稅款的通知》國稅函[1998]172號的規定。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相關鏈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