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對納稅義務人是否追繳稅款的通知
國稅函[1998]17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近來,有的地區反映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同時涉及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的,其稅收處理問題不夠明確,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各級稅務機關在查處個人所得稅案件中,凡是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稅稅款,納稅義務人又沒有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扣繳義務人繳納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規定執行,對納稅義務人不再追繳稅款,也不按偷稅進行行政處罰。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