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新營業稅條例下分支機構的營業稅納稅人角色
???? 2009年之前實施的營業稅相關法規規定,只有法人單位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而非法人單位包括企業法人內設的分支機構都不是營業稅的納稅人。
理由是,原《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對于何為“獨立核算單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于明確〈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60號)中明確,《細則》第十一條“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包括獨立核算的單位和不獨立核算的單位”,其中的“向對方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是指發生應稅行為的獨立核算單位或者獨立核算單位內部非獨立核算單位,向本獨立核算單位以外的單位和個人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不包括從本獨立核算單位內部收取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
這里的獨立核算單位包括: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領取法人營業執照的企業;2、具有法人資格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強調的是“法人企業”和“法人資格”。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所以單位內部分支機構之間提供營業稅勞務的行為是不產生營業稅納稅義務的。
2009年之后實施的新營業稅法規對納稅人的這項規定作了調整,新稅法不再以“法人單位”作為判斷營業稅納稅人的標準,而是以稅務登記作為判斷標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若干廢止和失效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2009]61號)全文廢止了財稅[2001]160號文件。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據此推論,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只要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就需要納稅。那么,哪些單位和機構需要辦理稅務登記呢?
《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條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報之日起30日內審核并發給稅務登記證件。按此規定,任何單位只要領取了營業執照,就要按照稅法規定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第二條第一項要求,對從事生產、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核發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而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6]104號)第三條則要求,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征稅,并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
企業的營業執照分為哪幾類呢?根據《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營業執照分為兩類,一類是法人營業執照,一類是營業執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審核,準予登記注冊的,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注冊的,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第三十五條則規定,企業法人設立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分支機構,由該企業法人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審核,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由國家核撥經費的事業單位,科技性的社會團體從事經營活動或者設立不具備法人條件的企業,由該單位申請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領取營業執照,在核準登記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也就是說,不論是法人單位,還是非法人分支機構,都要辦理營業執照,這就意味著也都要辦理稅務登記。
因此,上述單位包括企業的分支機構,只要提供了營業稅勞務,并取得了收益,就是營業稅的納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