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國稅發[2006]104號
注釋:條款修改。刪除第一條“國稅局、地稅局之間也可以相互代為發放。”“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表格和資料之日起30日內審核完畢,并為符合條件的納稅人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刪除第二條;刪除第三條“對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納稅人及其分支機構,不得發放臨時稅務登記證件,但要按規定征稅,并責成其先辦理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再辦理稅務登記。”;刪除第五條;刪除第六條。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后重新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為確保2006年全面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工作的順利進行,現將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分類疏導
各地稅務機關可按照行業、規模、區域、納稅信用等標準,結合納稅人的意愿,將納稅人進行分類,分時分批次換證,減少納稅人等候時間,避免辦稅服務廳排隊擁擠。
稅務登記表格發放可提前開始,可以在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和涉稅事項時發放;有條件的地方,也可以通過網絡、郵寄或者稅收管理員下戶等方式發放;報送(收取)應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國稅發[2006]38號)(以下簡稱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稅務登記證件可以分散打印、發放,也可以集中打印、分散發放。辦稅服務場所在集中領發證件時,可以適當增設換證窗口,方便納稅人領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設立快速通道,為邊遠地區和有特殊困難的納稅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二、業務處理
對外來經營的納稅人(包括超過180天的),只辦理報驗登記,不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應按照單位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不得按個體工商戶辦理稅務登記。
換發稅務登記證件后,納稅人在銀行開戶時,開戶銀行必須按規定在稅務登記證副本登錄新的賬號。對原有賬號暫不作登錄要求,但納稅人必須向稅務機關報告。
三、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本次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范圍,填寫統一的稅務登記表,換發新的稅務登記證件,證件式樣與內資企業相同,具體工作按照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總結經驗,注重實效
各地稅務機關要按照關于換發稅務登記證件的通知的要求,總結換證工作經驗,除認真填寫《換發稅務登記證情況統計表》外,尤其要注意統計因為利用原有正本外框和副本封皮、簡化業務流程、聯合換證等而降低成本、減輕納稅人負擔、方便納稅人的情況。發現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