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執行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防工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1998]7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一些地區詢問,《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121號),以下簡稱《通知》)發布之前已成立并獲利的外商投資企業,如何按照《通知》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待遇,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國家從鼓勵發展人民防空工程出發,對外商投資我國人民防空工程,在稅收上給予優惠。因此,凡符合《通知》中要求的外商投資企業,均可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享受稅法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通知》下發前已獲利并按規定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充抵企業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款。以上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