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12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現將外商投資企業投資人民防空工程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為了支持我國人民防空事業的發展,凡國家人民防空部門與外商共同投資舉辦,從事我國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設、改造投資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可認定為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對其取得的租金收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有關稅收優惠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1997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