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和《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的通知
國稅函[2002]160號
注釋:條款失效,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關于加強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稅收管理及國際海運業對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1]139號)第三條的規定,現將《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和《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式樣印發給你局,請據此式樣及有關規定印制。本表自2002年3月1日起使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證明表》式樣(略)
《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免征營業稅證明表》式樣(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