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制使用《外輪運輸收入稅收報告表》的通知
國稅函[1996]第729號
注釋:條款失效,文件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非居民企業從事國際運輸業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7號)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外國公司船舶運輸收入征稅辦法》第九條和第十五條的規定,現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外輪運輸收入稅收報告表》式樣及填寫須知印發給你們。請你們據此式樣根據需要印發給外輪運輸收入稅收扣繳義務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外輪運輸收入稅收報告表》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