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機構增值稅計算繳納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8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四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1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路運輸企業匯總繳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2020]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部分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繳納增值稅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附件1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支機構,自2013年8月1日起,按《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財稅[2013]74號,以下稱《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二、本通知附件2列明的航空運輸企業總分支機構,自2013年10月1日起,按《暫行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三、上述航空運輸企業分支機構的預征率為1%。
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2]84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航空公司執行總分機構試點納稅人增值稅計算繳納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2013]9號)自2013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
附件:1.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單(一)(略)
2.航空運輸企業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單(二)(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