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償轉讓資產使用權的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63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我區畜牧廳牧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轉讓天山飯店收取轉讓費(含資產增值補償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一字〔1996〕?053號)收悉。關于新疆畜牧廳將所屬天山飯店大樓等資產的使用權采取收取轉讓費和資產增值補償金方式,有償轉讓給香港新華國際有限公司30年,應否按“租賃業”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租賃業,是指在約定的時間內將場地、房屋、物品、設備或設施等轉讓他人使用的業務”。你區畜牧廳牧工商聯合企業總公司將飯店大樓等資產有償轉讓給香港新華國際有限公司使用的行為,屬于營業稅法規定的租賃行為,應按營業稅“服務業—租賃業”征收營業稅。
此復。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