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獎游藝和代銷彩票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9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海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有獎游藝和代銷彩票收入是否應征收營業稅的請示》(瓊地稅發[1998]244號)收悉。關于有獎游藝和代銷彩票如何征收營業稅問題,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以下簡稱149號通知)的規定:“游藝,是指舉辦各種游藝、游樂(如射擊、狩獵、跑馬、玩游戲機等)活動的場所”,因此,對娛樂場所舉行有獎游藝活動取得的收入應按娛樂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149號通知的規定:“代理業,是指代委托人辦理受托事項的業務”,因此,對單位和個人代銷彩票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