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租賃業務取得的賠償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6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出租飯店收取賠償金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冀地稅發[2000]53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單位或個人將飯店出租給其他單位(以下簡稱承租方)后,因承租方未按合同規定支付租金導致雙方發生經濟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出租方取得了部分賠償金。因賠償金是出租方出租飯店而取得的,所以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實質上是出租飯店取得的租金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關于“納稅人的營業頗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的規定,對出租方取得的賠償金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