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讓著作權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第04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為規范轉讓著作權中涉及的營業稅政策,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擁有無形資產所有權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所有權人”)授權或許可他人(以下簡稱“受托方”)向第三者轉讓“所有權人”的無形資產時,如“受托方”以“所有權人”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由“所有權人”承擔,對“所有權人”應按照“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依“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對“受托方”取得的傭金或手續費等價款按照“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項目征收營業稅;如“受托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者轉讓無形資產,轉讓過程中產生的權利和義務均由“受托方”承擔,對“所有權人”向“受托方”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和“受托方”向第三者收取的全部轉讓費,均按照“轉讓無形資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如受托方所轉讓的無形資產不在我國境內使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第(四)款的規定不征營業稅。(此條款已失效或廢止)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消費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