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聞產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1]105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為了規范新聞產品的流轉稅政策,保證流轉稅政策的統一性,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一、關于增值稅對新華通訊社系統銷售印刷品應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規定征收增值稅;鑒于新華社系統屬于非企業性單位,對其銷售印刷品可按小規模納稅人的征稅辦法征收增值稅。
二、關于營業稅新華社各分社向當地用戶有償轉讓新聞信息產品,應由直接向用戶收費的單位以其收費全額,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新華社從各地分社分得的新聞信息產品收入,不再繳納營業稅。以上所稱“新聞信息產品”,是指新華總社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不包括新華社各分社再編輯的新聞信息產品。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