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資金增值收入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1]100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四川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專項基金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川地稅發[2001]10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第十條的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因此,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貸與他人使用而取得的貸款利息收入,應按規定征收營業稅。
二、根據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投資公司將財政資金存入金融機構而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以參股、控股方式對外資而取得的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