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2]70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福建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林地使用權轉讓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閩地稅[2000]52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單位和個人將其擁有的人工用材林使用權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并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稅目中“轉讓土地使用權”項目征收營業稅。如果轉讓的人工用材林是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002號)規定,可免征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二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