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代銷商品房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91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代銷商品房業務征收管業稅問題的請示》(新地稅發[2005]121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新疆廣匯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將自行開發的商品房委托新疆廣廈地產交易網絡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銷售,雙方以代銷基價作為結算價格,甲方向乙方開具銷售商品房發票;乙方將商品房銷售給購房者并按實際銷售價格開具發票,同時為業主辦理產權證;這種行為是商品房銷售而不是委托代銷。因此,對甲方取得的收入應接“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雙方按照協議約定的代銷基價實際結算的收入;對乙方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征收營業稅,其計稅依據是商品房實際銷售價減除代銷基價后的余額。
國家稅務總局
2005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