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經營權征收營業稅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4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湖南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湖南省交通廳高速公路收費權有償轉讓行為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湘地稅發[2005]104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簡稱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營業稅。交通部門有償轉讓高速公路收費權行為,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租賃”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