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7]46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山東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水利工程水費征收營業稅問題的請示》(魯地稅發[2007]35號)收悉,批復如下:
《財政部國家計委關于將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價格)的通知》(財綜[2001]94號)規定,水利工程水費由行政事業性收費轉為經營服務性收費。因此,水利工程單位向用戶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費,屬于其向用戶提供天然水供應服務取得的收入,按照現行流轉稅政策規定,不征收增值稅,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七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