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9]58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部分失效廢止的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10號)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處置危險廢物取得收入征免營業稅問題的請示》(京地稅營[2009]243號)收悉,批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單位和個人處置危險廢物以及醫療廢物、放射性廢物業務屬于垃圾處置勞務的范疇,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對其取得的處置費收入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