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242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務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8號)
為規范稅收管理,現就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事房地產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代銷、包銷合同或協議,委托境外企業在境外銷售其位于我國境內房地產的,應按境外企業向購房人銷售的價格,作為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銷售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此條“從事…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表述失效)
二、上述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代銷、包銷企業支付的各項傭金、差價、手續費、提成費等勞務費用,應提供完整、有效的憑證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方可作為外商投資企業的費用列支。但實際列支的數額,不得超過房地產銷售收入的10%。(此條已廢止或失效)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相關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 廢止 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