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個人計算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104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個人和無住所居民個人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5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外籍人員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稅稅款的請示》(蘇地稅發[2005]176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無住所的個人執行稅收協定和個人所得稅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97號)第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應納稅額計算公式中“當月境內外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是指當月按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工資薪金收入全額(包括由境內、外各種來源支付或負擔的數額),減除準予扣除的費用后的余額。上述公式僅用于計算符合規定條件的無住所個人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工資薪金所得所應繳納的稅款,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和有關稅收協定規定的納稅義務并不沖突。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個人,包括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日的在中國無住所個人;以及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可以享受協定待遇的外國個人居民。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