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稅收協定教師條款的通知
國稅發[1994]15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稅收協定中教師和研究人員條款執行有關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9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保證對外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執行,加強征收管理工作,經研究通知如下:
一、現將國家外國專家局1993年12月15日外專發[1993]357號《關于執行〈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的補充通知》轉發你局,請即與當地外辦、教委等主管部門聯系,嚴格按照該文件有關規定,辦理同我國簽署稅收協定國家的教師、研究人員減免稅問題。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上報。
二、為有助于該文件執行,便于具體操作,我局已整理《我國對外簽訂稅收協定教師條款征免稅一覽表》,一并轉發你局,請參照執行。對于該表中未明確免稅期或免稅條件者,我局正同有關國家稅務當局商榷,一旦明確,另行通知。
國家外國專家局關于執行《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的補充通知
外專發[1993]3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辦公室、教育委員會(教育廳、高教局),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教育司(局)、外事司(局):
1992年9月26日國家外國專家局、公安部、鐵道部、交通部、海關總署、國家物價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和衛生檢疫總所聯合簽發了“關于統一印制《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的通知”(外專發[1992]283號)。《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自1992年12月實行以來,基本改變了過去由于《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不統一所造成的混亂狀況,但在具體操作上出現了一些問題。為了既滿足各業務部門的工作需要,又方便各聘用單位辦理各項手續,經征得聯合發文部門的同意,對《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及其所附證明進行了局部的修訂。現將有關事宜補充通知如下:
一、各業務部門和聘用單位憑《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及其所附的相應證明,辦理有關手續。長期專家在辦妥《外國人居留證》、《購物支付證》和《工作證》之后,即憑“三證”辦理有關事宜,不再使用《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
二、為簡化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手續,今后,聘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只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和附件一,其余證明均由聘用單位簽章。但中、小學和幼兒園仍須由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簽發。
三、各聘用單位在為外國文教專家辦理海關、購買火車和船票、居留證、購物支付證、體格檢查、住宿國有涉外賓飯店、購買游覽參觀點門票、征免個人所得稅手續時,可使用《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復印件。原件由聘用單位留存備查。
四、各聘用單位在為外國文教專家購買國內航班機票時,須出示《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原件。售票部門如需要,可留復印件。
五、壹份《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只供壹位外國文教專家及其隨行家屬使用。簽發單位應將《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各欄填寫清楚、齊全,以便各有關業務部門辦理手續。
六、考慮到新舊《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有一段交替時間,因此,1994年2月底以前簽發的未經修訂的《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及其附件仍然有效。
七、各業務部門對外國文教專家工作一直是非常支持的,并盡可能給予優惠和方便。因此,各聘用外國文教專家的上級主管部門一定要嚴格按照規定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并認真填寫《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登記表(分長期和短期)。對沒有《聘請外國文教專家單位資格認可證書》的單位一律不予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包括長期和短期外國文教專家)。如發現有弄虛作假的,將予以通報批準,情節嚴重者,將停止其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
八、有權簽發《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的部門為省級外事和教育主管部門,國家機關部委、直屬機構外事、教育主管部門,以及國家外國專家局確認的聘用外國文教專家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
目前,地方有些非教育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根據培訓人才等工作的需要,也聘請了一部分外國文教專家,請省級外事辦公室負責簽發非教育部門的《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
九、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外事辦公室和教育委員會(教育廳、高教局)認真做好與有關業務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幫助聘用單位解決辦理有關手續時遇到的困難。同時,希望將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及時報告我局,以便與有關部門協調和研究改進。
附件:
1.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略)
2.《外國文教專家到職通知書》登記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