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吉林省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城填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字[1995]第05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吉林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你省《關于對遭受自然災害企業減免土地使用稅的請示》(吉地稅地字〔1994〕123號)收悉。經研究,根據集中稅收、從嚴控制減免稅的原則和現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管理權限的規定,現批復如下:
一、對遭受自然災害需要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單位年減免土地使用稅稅額在10萬元以下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核實,報省財政廳(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批;年減免稅額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的,經省財政廳(局)、省地方稅務局審核后,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二、省財政、地方稅務部門在辦理受災企業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核或審批時,必須摸清情況,嚴格把關。對受災情況嚴重,確實無力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企業,在核實情況后,要盡快予以辦理,以幫助企業進行自救和恢復生產,對受災情況不太嚴重的企業,原則上不予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審批權應集中在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不得層層下放。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應將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審批的情況匯總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四、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的減免稅,在申請報告中應附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匯總表和按企業填報的土地使用稅減免稅明細表(格式可參照國家稅務局《關于按規定報批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89〕國稅地字第132號規定的格式),并附受災企業、單位的受災情況和生產經營情況的詳細說明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五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