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所屬單位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字[1997]第05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鐵道部“八五”后兩年有關財務稅收問題的通知》[(94)財稅字第005號]中有關免征車船使用稅的政策于1995年底執行到期。現經國務院批準,對鐵道部所屬原執行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所辦的工副業企業,以及由鐵道部自行解決工交事業費的單位,自1996年7月1日起恢復征收車船使用稅。1996年1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繼續免征車船使用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