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產權人重新購房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
財稅[2003]12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江蘇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請示》(蘇地稅發[2003」11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個人現自有住房房產證登記的產權人為l人,在出售后1年內又以產權人配偶名義或產權人夫妻雙方名義接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關于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8號)第三條的規定,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稅;以其他人名義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產權人出售住房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不予免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