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
財稅[2010]1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繼續執行至2010年12月31日。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0一0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