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煤炭資源稅稅額標準的通知
財稅[2009]2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錄(第十二批)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3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經研究決定,自2009年3月1日起,將你區的煤炭(不含焦煤)資源稅適用稅額提高為每噸3元。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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