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征收增值稅、營業稅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9]40號
注釋:條款失效,第一條中“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
注釋:條款修改,第一條中“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據了解,由于拍賣行特殊的經營性質,對拍賣行取得的拍賣收入是征收增值稅還是征收營業稅,各地理解不一,執行中不盡一致。為了統一拍賣行的增值稅、營業稅政策,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對拍賣行受托拍賣增值稅應稅貨物,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應當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拍賣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的,經拍賣行所在地縣級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免征增值稅。(修改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二、對拍賣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續費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