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的通知
發改環資[2004]7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公布資源綜合利用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08年版)的通知》(財稅[2008]1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計委)、經貿委(經委)、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有關部門:
為了更好的貫徹落實國家對資源綜合利用的優惠政策,促進合理利用和節約資源,提高資源利用率,保護環境,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于進一步開展資源綜合利用的意見》(國發[1996]36號)規定,我們組織修訂了《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原國家經貿委等部門發布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1996年修訂)同時廢止。
本目錄是新時期企業享受國家資源綜合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依據,體現了國家鼓勵綜合利用發展的政策導向。生產本目錄所列產品的企業必須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產品必須達到相關的標準。
各地區、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的管理,落實好國家的稅收優惠政策,防止騙取稅收優惠。對政策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反饋。
附:資源綜合利用目錄(2003年修訂)(略)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