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亞化科技(中山)包裝工具有限公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115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第二批)的通知》(國稅發[2008]8號)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新辦出口企業停業時如何辦理退稅清算的請示》(粵國稅發[2005]23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山市亞化科技(中山)包裝工具有限公司因新發生出口業務實行只免抵不退稅政策而導致的應退未退稅款,在企業停業時,應將該公司自發生首筆業務起到停業時為止的期間作為一個月對待,據以計算免抵退稅額并與相應的留抵稅額相比較,以其小者作為應退稅額并辦理退稅,對超過應退稅額的留抵稅款不得辦理退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