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燒鹵熟制食品征收流轉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6]26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旅店業和飲食業納稅人銷售食品有關稅收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62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經營烤鴨等熟制食品征稅問題的請示》(桂地稅報字[1996]009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于納稅人經營燒鹵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轉稅的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飲食業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銷售貨物則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因此,對飲食店、餐館等飲食行業經營燒鹵熟制食品的行為,不論消費者是否在現場消費,均應當征收營業稅;而對專門生產或銷售食品的工廠、商場等單位銷售燒鹵熟制食品,應當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