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0]5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
《關于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部分單位和部門在年終總結、各種慶典、業務往來及其它活動中,為其它單位和部門的有關人員發放現金、實物或有價證券。對個人取得該項所得,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代扣代繳。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〇年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