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船檢局所得稅問題的函
國稅函發[1994]414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交通部:
你部交財函[1994]228號《關于請求免征船舶檢驗局所得稅的函》收悉。考慮到原國家稅務局函發[1992]937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免征中國船檢局所得稅的函》中規定,“八五”期間,對中國船檢局及其所屬分局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可以繼續執行。免稅期滿后,如無另行規定,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交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四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