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企事業單位減免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1]909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申請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報告》(殘聯函計財[2001]109號),要求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按照民政福利企業的規定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經研究,現將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企業、事業單位減征企業所得稅問題通知如下:考慮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行使一部分民政職能,其所屬企事業單位不僅直接承擔了一部分殘疾人福利事業,而且安置的“四殘”人員超過了職工總人數的10%。因此,同意中國殘疾人聯合會所屬的華夏出版社、華夏書畫社、中國殘疾人雜志社、全國殘疾人用品開發供應總站經營部、中國康藝音像出版社等5家企業、事業單位,比照福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請你局按照福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的管理規定,審查核實上述5個企業、事業單位安置“四殘”人員是否符合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規定的比例,符合條件的,可在2002年度予以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