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征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206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第200號)
對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一次取得數月獎金或年終加薪、勞動分紅(以下簡稱獎金,不包括應按月支付的獎金)的計算征稅問題,各地在執行中普遍反映現行規定不夠合理,也不易于操作。為此,經研究決定改按以下方法處理:
對上述個人取得的獎金,可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于對每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稅時已按月扣除了費用,因此,對上述獎金原則上不再減除費用,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直接按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款。如果納稅人取得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可將獎金收入減除“當月工資與800元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并據以計算應納稅款。
本通知規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執行,凡以前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