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嚴格執行對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征收營業稅規定的通知
國稅函[1997]180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1994年實施新的營業稅制后,已恢復了對高速公路通行費、過路費、過橋費征收營業稅。針對新稅制運行中的一些問題,為維護稅法的統一,1995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又聯合發出《關于必須嚴格執行稅法統一規定不得擅自對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減免營業稅的通知》(財稅字[1995]6號),再次重申:要嚴格執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減免稅權限,對擅自減免稅的要立即進行檢查糾正。但近據審計部門反映,仍有一些地區擅自越權減免高速公路通行費的營業稅。為此,總局要求各地地方稅務機關,要嚴格執法,立即進行核查糾正,并將處理結果報告總局。總局將在適當時候進行檢查。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七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