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1996]221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
自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執行以來,各地稅務機關在對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上做法不一,影響了稅款征收入庫和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為了統一政策規定,強化征收管理,經研究,現通知如下: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屬于個人所得稅法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應按20%的比例稅率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稅款。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