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產頂進”產品稅收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1999]473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廈門ABB開關有限公司和林德—廈門叉車有限公司“以產頂進”產品能否繼續免稅的請示》(廈國稅外[1999]010號)收悉。根據財政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1993年12月31日前批準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184號)的規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在2000年底之前繼續執行“不征不退”的免稅政策。因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徽梯西埃姆叉車有限公司“以產頂進”產品稅收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572號)規定的老外商投資企業采取“以產頂進”方式銷售產品視同出口免予征稅的稅務處理,可相應延長執行至2000年底。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