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船舶出口退稅率的通知
國稅發[1998]207號
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為了緩解亞洲金融危機對我國船舶工業的沖擊,支持船舶出口,經國務院批準,現決定進一步提高船舶出口退稅率。具體通知如下:
一、船舶出口退率調為16%;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聯)"上海關注明的貨物離境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日